TianJin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and Export
為進一步規(guī)范進出口貨物收發(fā)貨人申報行為,海關總署決定對進口貨物申報項目“啟運日期”的填報要求調整如下:
將“啟運日期”的填報要求由原“填報裝載入境貨物的運輸工具離開啟運口岸的日期”調整為“填報入境貨物離開境外第一個裝運口岸的日期。
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,填報向海關申報的日期。其中,以電子數據報關單方式申報的,填報向海關計算機系統傳送申報數據的日期。以紙質報關單方式申報的,填報向海關遞交紙質報關單的日期。
一份報關單包含的貨物對應不同啟運日期的,填報其中最后一個啟運日期?!?/p>
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
海關總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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